職員工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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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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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 ||
- | :::::::::[[媒體: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二號函.doc|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二號函]]</font> | + | :::::::::[[媒體: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二號函.doc|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二號函]] |
+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102.02.22第十七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
+ | :::::::::102.04.26第十七屆第五次常會董事會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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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職員工之工作績效,並使職員工考核作業有所依循,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校職員工考核辦法,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職員工(含約僱人員)。 | |
- | + | 為複核職員工考核設職員工考核委員會,置委員19至23人,由主管人事業務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 | |
- | + | 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七學院院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 |
- | + | 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擔任,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職員工考核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 |
- | + | 屆滿得連聘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
- | + | 第四條 職員工考核成績以「工作績效」(70%)、「出勤狀況」(10%)、「品德」(20%)三項綜合評定成績之 | |
- | + | 優劣,並分為特優(九十分以上)、優(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佳(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良(七十分 | |
- | + | 至七十九分)、普(六十分至六十九分)、差(五十九分以下)六級。 | |
- | + | 每學年度各考核等第百分比規定如下: | |
- | + | 一、特優:以全校受考人員百分之五為原則。 | |
- | + | 二、優:以全校受考人員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 |
- | + | 三、佳:以全校受考人員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 |
- | + | 評定特優名單由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評定,並於校慶時公開表揚,各單位評定佳以上人員以不超過前項百分 | |
- | + | 比為原則,若單位初核超過前項百分比,人事室得退回請其修正。 | |
- | + | 職員工考核委員會於複核時得依各單位或個人全學年度工作績效評估予以特例拔擢,但全校受考人考績為 | |
- | + | 佳以上人員百分比仍不得超過前項百分比規定。評定優以上及普以下人員,主管須作詳細具體說明,否則 | |
- | + | 不予採納。 | |
- | + | 第五條 職員工考核依據下列規定辦理,考核表另訂之。 | |
- | + | 一、平時考核:每學期考核一次,佔學年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 |
- | + | 二、年度考核:每學年考核一次,佔學年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 |
- | + | 三、學年度考核: | |
- | + | (一)初核: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平時考核資料及年度考核成績評定之。 | |
- | + | (二)複核:由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依據初核成績,綜觀全學年度工作績效複審評定,並得以調整修正 | |
- | + | 各單位人員之初核分數。 | |
- | + | 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由人事單位詳細填妥考核資料,由單位主管先行初核後送請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複審之。 | |
+ | 本校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結果應報請校長核定,校長對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評定結果,如有必要得送請各職員 | ||
+ | 工考核委員會再複審一次。 | ||
+ | 第六條 職員工獎懲增分或減分,應於初核時為之。平時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大功一次加九分,平 | ||
+ | 時懲罰申誡一次減一分,記過一次減三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 ||
+ | 考評基本原則如下: | ||
+ | 一、當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佳以上: | ||
+ | (一)上午遲到及上午未簽到次數合計滿五次(含)以上,未滿十次者。 | ||
+ | (二)事、病假合計滿十日(含)以上,未滿十五日者。 | ||
+ | 二、當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良以上: | ||
+ | (一)獎懲抵銷後,受申誡(含)以上處分者。 | ||
+ | (二)上午遲到及上午未簽到次數合計滿十次(含)以上者。 | ||
+ | (三)事、病假合計滿十五日(含)以上。 | ||
+ | (四)有曠職記錄者。 | ||
+ | 第七條 職員工自到職日起列入考核,考核獎金核發規定如下列: | ||
+ | 一、評定特優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發予「九成本俸+22,000元」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 | ||
+ | 額者,則加發「九成本俸」之一次獎金。 | ||
+ | 二、評定優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發予「九成本俸+14,000元」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 | ||
+ | 者,則加發「九成本俸」之一次獎金。 | ||
+ | 三、評定佳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發予「九成本俸」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加發 | ||
+ | 「九成本俸」之一次獎金。 | ||
+ | 四、評定良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發予「五成本俸」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加發 | ||
+ | 「五成本俸」之一次獎金。 | ||
+ | 五、評定普者:保留原薪級。 | ||
+ | 六、評定差者:降一級敘薪,但其情節重大者得予免職。職員工有免職情事者,應依職員工獎懲辦法規定審 | ||
+ | 定後執行。 | ||
+ | 職員工考核委員會得視當學年度考核獎金發放之總額與舊制實施最後一年發放總額之差距另行加發績效獎金 | ||
+ | 予職員工,加發之金額及方式由職員工考核委員會決定。 | ||
+ | 新進人員於該學年度任職未滿六個月者,其年度考核不予晉級敘薪及核發考核獎金;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 ||
+ | 且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在職者,考核獎金依在職比率核發,但不晉級敘薪。 | ||
+ | 第八條 職員工考核結果,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為差者,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 ||
+ | 第九條 職員工之考核進行中,辦理人員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複核時,對本身之考核應迴避。 | ||
+ | 第十條 職員工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竣,考核結果於下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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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6月26日 (三) 14:2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
- 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
- 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六號函
- 91.12.11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 92.01.02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六次行政聯席會議
-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 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二號函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2.22第十七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2.04.26第十七屆第五次常會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6.14第十七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2.06.26高醫人字第10211020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職員工之工作績效,並使職員工考核作業有所依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職員工考核辦法,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職員工(含約僱人員)。 為複核職員工考核設職員工考核委員會,置委員19至23人,由主管人事業務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 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七學院院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擔任,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職員工考核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屆滿得連聘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職員工考核成績以「工作績效」(70%)、「出勤狀況」(10%)、「品德」(20%)三項綜合評定成績之 優劣,並分為特優(九十分以上)、優(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佳(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良(七十分 至七十九分)、普(六十分至六十九分)、差(五十九分以下)六級。 每學年度各考核等第百分比規定如下: 一、特優:以全校受考人員百分之五為原則。 二、優:以全校受考人員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三、佳:以全校受考人員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評定特優名單由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評定,並於校慶時公開表揚,各單位評定佳以上人員以不超過前項百分 比為原則,若單位初核超過前項百分比,人事室得退回請其修正。 職員工考核委員會於複核時得依各單位或個人全學年度工作績效評估予以特例拔擢,但全校受考人考績為 佳以上人員百分比仍不得超過前項百分比規定。評定優以上及普以下人員,主管須作詳細具體說明,否則 不予採納。 第五條 職員工考核依據下列規定辦理,考核表另訂之。 一、平時考核:每學期考核一次,佔學年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二、年度考核:每學年考核一次,佔學年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學年度考核: (一)初核: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平時考核資料及年度考核成績評定之。 (二)複核:由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依據初核成績,綜觀全學年度工作績效複審評定,並得以調整修正 各單位人員之初核分數。 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由人事單位詳細填妥考核資料,由單位主管先行初核後送請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複審之。 本校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結果應報請校長核定,校長對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評定結果,如有必要得送請各職員 工考核委員會再複審一次。 第六條 職員工獎懲增分或減分,應於初核時為之。平時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大功一次加九分,平 時懲罰申誡一次減一分,記過一次減三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考評基本原則如下: 一、當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佳以上: (一)上午遲到及上午未簽到次數合計滿五次(含)以上,未滿十次者。 (二)事、病假合計滿十日(含)以上,未滿十五日者。 二、當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良以上: (一)獎懲抵銷後,受申誡(含)以上處分者。 (二)上午遲到及上午未簽到次數合計滿十次(含)以上者。 (三)事、病假合計滿十五日(含)以上。 (四)有曠職記錄者。 第七條 職員工自到職日起列入考核,考核獎金核發規定如下列: 一、評定特優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發予「九成本俸+22,000元」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 額者,則加發「九成本俸」之一次獎金。 二、評定優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發予「九成本俸+14,000元」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 者,則加發「九成本俸」之一次獎金。 三、評定佳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發予「九成本俸」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加發 「九成本俸」之一次獎金。 四、評定良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發予「五成本俸」一次獎金,如超過最高年功薪額者,則加發 「五成本俸」之一次獎金。 五、評定普者:保留原薪級。 六、評定差者:降一級敘薪,但其情節重大者得予免職。職員工有免職情事者,應依職員工獎懲辦法規定審 定後執行。 職員工考核委員會得視當學年度考核獎金發放之總額與舊制實施最後一年發放總額之差距另行加發績效獎金 予職員工,加發之金額及方式由職員工考核委員會決定。 新進人員於該學年度任職未滿六個月者,其年度考核不予晉級敘薪及核發考核獎金;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且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在職者,考核獎金依在職比率核發,但不晉級敘薪。 第八條 職員工考核結果,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為差者,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第九條 職員工之考核進行中,辦理人員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複核時,對本身之考核應迴避。 第十條 職員工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竣,考核結果於下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