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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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 第一條 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
在2013年5月20日 (一) 16:32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2.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1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1號函公布
- 102.04.11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該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 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該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該 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三條 院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院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 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 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 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新設立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得經院務會議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再依前項程序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