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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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 |
在2013年5月20日 (一) 16: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5號函公布
- 96.08.27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11.0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11.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3號函公布
- 100.06.03九十九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五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8.22高醫系射字第1001102441號函公布
- 102.03.11 101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3.21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通過
- 102.05.06 高醫系射字第102110117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 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 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 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政輔導之評分送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 其他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 應行迴避。 八、 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新聘教師 審查計分標準」與「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後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十、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