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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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8. | + | :::::::::96.08.2896學年度生物醫學檢驗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96.08. | + | :::::::::96.08.30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097047.doc|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7號函公布]] | :::::::::[[媒體:097047.doc|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7號函公布]] | ||
- | :::::::::100.06. | + | :::::::::100.06.0899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6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 | :::::::::100.06. | + | :::::::::100.06.1699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教評會通過 |
- | :::::::::[[媒體:1001102267.doc|100.08.26高醫系醫檢字第1001102267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1102267.doc|100.08.26高醫系醫檢字第1001102267號函公布]] |
+ | :::::::::102.03.07 101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2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
+ | :::::::::102.03.21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教評會通過 | ||
+ | :::::::::[[媒體:1021101176.pdf|102.05.16 高醫系醫檢字第1021101176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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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 | |
- | + | 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 |
- | + | 三、 系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
- | + | ||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 ||
- | + |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共同 | |
- | + | 組成,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 | |
- | + | 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 |
- | +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 |
- | + | 四、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 | |
- | + |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系教評會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 |
- | + | 六、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七、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 | |
- | + |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 |
- | + | 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
- | + |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
- | +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八、 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
- | + | 新聘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計分標準辦理。 | |
- | + | 九、 系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 | |
- | + | 迴避。 | |
- | + | 十、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審議。 | |
- | + | 十一、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
- | + |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 | 十三、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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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5月20日 (一) 08:4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5.25(85)高醫法字第052號函頒布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76號函頒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8號函頒布
-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
- 96.08.2896學年度生物醫學檢驗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08.30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7號函公布
- 100.06.0899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6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0.06.1699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8.26高醫系醫檢字第1001102267號函公布
- 102.03.07 101學年度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第2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2.03.21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教評會通過
- 102.05.16 高醫系醫檢字第102110117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 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系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共同 組成,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 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四、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系教評會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六、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新聘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計分標準辦理。 九、 系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 迴避。 十、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審議。 十一、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