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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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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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
+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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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研究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 申請資格: | 二、 申請資格: | ||
- | + |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交換學生。 | |
- | + |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 |
- | + |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已申領臺灣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但入學 | |
+ | 本校前已獲得臺灣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 ||
三、 申請方式: | 三、 申請方式: | ||
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 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 ||
四、 補助內容: | 四、 補助內容: | ||
- | + | (一)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第二學年起逐年申請。 | |
- | + | (二)助學金:每名每月至多一萬元。 | |
- | + | (三)由學校安排免費四人房宿舍。 | |
- | + | (四)來台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乙張。 | |
五、 補助期限: | 五、 補助期限: | ||
碩士生至多二年、博士生至多四年。 | 碩士生至多二年、博士生至多四年。 | ||
六、 審核程序: | 六、 審核程序: | ||
- | + |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國際事務中心彙整提送國際 | |
- | + | 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 |
- | + |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該學年得免學雜費並續 | |
- | + | 領本助學金。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成績無不及格科目。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 |
七、 發放方式: | 七、 發放方式: | ||
- | + | 每月發放一次,發放至畢業當月份。如受補助學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 | |
+ | 補助資格。 | ||
八、 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 八、 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 ||
- | + | 九、 (一)領取本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 |
- | + | (二)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 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 | |
+ | 助費。 | ||
+ | (三)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 | ||
+ | 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 ||
+ | (四)具有雙重國籍者,且未經本校核准或領有本國他校獎助學金者,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 ||
+ | 十、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 ||
+ |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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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5月8日 (三) 17:4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研究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交換學生。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已申領臺灣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但入學 本校前已獲得臺灣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方式: 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四、 補助內容: (一)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第二學年起逐年申請。 (二)助學金:每名每月至多一萬元。 (三)由學校安排免費四人房宿舍。 (四)來台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乙張。 五、 補助期限: 碩士生至多二年、博士生至多四年。 六、 審核程序: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國際事務中心彙整提送國際 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該學年得免學雜費並續 領本助學金。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成績無不及格科目。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七、 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發放至畢業當月份。如受補助學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 補助資格。 八、 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九、 (一)領取本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二)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 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 助費。 (三)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 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四)具有雙重國籍者,且未經本校核准或領有本國他校獎助學金者,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十、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