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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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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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 |
- | + | 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組織成員: | |
- |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 |
- | + |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系老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 | |
- | + | 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
- | + | 二、工作執掌: | |
- | + | (一)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 | |
- | + | 關事項。 | |
- | + | (二)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
- | + | (三)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
- | + | 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級實習委員會」通 | |
- | + | 過後實施。 | |
- | + |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一、組織成員: | |
- |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 |
- | + |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 |
- | + | 聘任之。 | |
- | + | 二、工作執掌: | |
- | + |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 | |
- | + |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 |
- | + | (二)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
+ | (三)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
+ |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 | ||
+ | 過後實施。 | ||
+ |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 ||
+ | 一、組織成員: | ||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 ||
+ |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 | ||
+ | 校長聘任之。 | ||
+ | 二、工作執掌: | ||
+ |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 ||
+ | 「院級實習委員會」。 | ||
+ |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
+ |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 ||
+ |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
+ |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
+ |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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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4月22日 (一) 15:1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7號函公布
-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22高醫教字第102110117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系老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 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一)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 關事項。 (二)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級實習委員會」通 過後實施。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 過後實施。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 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院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