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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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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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2547.doc|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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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172.pdf|102.04.22高醫教字第102110117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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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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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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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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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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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實習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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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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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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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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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系老師與學生代表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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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系老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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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
         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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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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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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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校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
     二、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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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各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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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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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該學年度各學系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
         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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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
       (二)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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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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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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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置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與學生代表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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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級實習委員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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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推派擔任召集人及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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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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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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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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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一、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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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系實習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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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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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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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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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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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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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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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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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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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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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校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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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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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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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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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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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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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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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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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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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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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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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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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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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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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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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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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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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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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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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4月22日 (一) 15:18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7號函公布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22高醫教字第102110117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系老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
         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總幹事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一)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
         關事項。
       (二)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級實習委員會」通
     過後實施。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
     過後實施。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
         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院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