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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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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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3年4月15日 (一) 09: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4.01 90學年度復健醫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91.04.12 9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05.21 90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91.06.06 90學年度第10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06.26 (91)高醫校法(三)字第011號
- 101.12.20 物理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1.12.27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4.12 高醫院健通字第10200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規定之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資格為原系前學年之學業總成績名列全年級之前四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之學生名額以四名為限,甄選方式如下: 一、總分(100%) =前一學年全年級學業成績排名×30% +面試成績×70%。 排名30%計分:[(全班人數-名次)/全班人數]× 30。 二、面試成績須達70分以上才達錄取標準。 三、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面試成績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