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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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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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1021100929.pdf|102.04.03 高醫院醫字第1021100929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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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促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學術研究人力、資源之整合與有效利用,以提昇本學院學術研究水準, | |
- | + | 培育年輕研究人力,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 | |
第三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經院務會議初審通過,陳報本校行政會議審議同意成立。 | 第三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經院務會議初審通過,陳報本校行政會議審議同意成立。 | ||
第四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第四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
第15行: | 第18行: | ||
五、其他事項。 | 五、其他事項。 | ||
第五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第五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提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 |
- | + | 二、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經院長同意,提請 | |
- | + | 校長聘兼之。 | |
- | + | 三、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 |
第六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聘任之。 | 第六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聘任之。 | ||
- | + | 本學院研究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 | |
- | + | 約中。 | |
- | + | 第七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 | |
- | + | 第八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 | |
- | + | 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第九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 |
- | + | 第十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 | |
- | + | 設置程序停辦之。 | |
+ | 第十一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 | ||
+ | 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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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4月3日 (三) 17: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12.22 一OO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1.12 一OO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1.30 高醫系醫字第1011100207號函公布
- 101.12.27一O一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03 高醫院醫字第10211009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學術研究人力、資源之整合與有效利用,以提昇本學院學術研究水準, 培育年輕研究人力,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 第三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經院務會議初審通過,陳報本校行政會議審議同意成立。 第四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與目標。 二、任務。 三、編制。 四、經費來源。 五、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提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二、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經院長同意,提請 校長聘兼之。 三、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六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聘任之。 本學院研究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 約中。 第七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 第八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 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第十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 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十一條 本學院研究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 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