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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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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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3年4月2日 (二) 18:12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O三九號函頒布
- 96.07.11 9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101.12.21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修訂通過
-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本學系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系。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其上學年化學相關科目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 轉入本學系。但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原核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四條 資料審查(含自傳與近一年學業成績)佔40﹪,學涯規劃計劃書佔20﹪,面試成績佔40﹪。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 及第一學年普通化學成績總平均依序參酌,擇優錄取。 第五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