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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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3年4月2日 (二) 18:0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10.15 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2.10.23 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2.11.19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8.09 一O一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8.23 一O一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1.09.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900002號函公布
- 102.01.04.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其他規定 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辦理。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生,申請時原學系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需達70分(含)以上,且無記過紀錄。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面試。 第五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系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