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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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9 一O一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8.09 一O一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8.23 一O一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8.23 一O一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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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10900002號.doc|101.09.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90000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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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4.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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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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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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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3號.pdf|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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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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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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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系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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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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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第二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申請時其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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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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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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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生,申請時原學系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需達70分(含)以上,且無記過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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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入本學系三年級,其他規定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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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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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生,申請時原學系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需達7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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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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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無記過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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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系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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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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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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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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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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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系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面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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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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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為第一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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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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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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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自公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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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2月8日 (五) 11:25所做的修訂版本

92.10.15 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2.10.23 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1.19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8.09 一O一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8.23 一O一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900002號函公布
102.01.04.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其他規定
     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辦理。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生,申請時原學系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需達70分(含)以上,且無記過紀錄。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面試。
第五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系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