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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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351.doc|102.10.30高醫人字第1021103351號函公布]]
::::::[[媒體:1021103351.doc|102.10.30高醫人字第1021103351號函公布]]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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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4159.pdf|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媒體:1041104159EV.docx| (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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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09 11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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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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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2417.docx|113.07.03 高醫人字第11311024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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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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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使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付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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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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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膳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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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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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一次膳雜費新臺幣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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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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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以五折列報;高雄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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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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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住宿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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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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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宿費:凡出差有住宿者,以取得旅館業者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校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每日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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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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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差一日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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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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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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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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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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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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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差二日以上或因業務需要,經事前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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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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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辦單位提供免費住宿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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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核實補助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之停車費(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惟不得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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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依核銷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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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支油料、過路(橋)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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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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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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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車廂、商務車廂敬老票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得以商務艙或商務車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明,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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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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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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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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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並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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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超過一律以500元為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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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駕駛自用汽(機)車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並得核實報支至交通站或出差地點之停車費,每次出差以新台幣四百元為上限,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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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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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元為限,超過一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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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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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於高雄市出差者,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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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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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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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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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出差單」及「出差旅費報告單」之出差日數由人力資源室依實際出差日期、開會(活動)時間及奉核之公假申請紀錄審核;核銷憑證及金額由會計室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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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出差單」及「出差旅費報告單」之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開會(活動)時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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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校專題(案)計畫之主持人及研究助理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畫支付為原則。若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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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核之公假申請記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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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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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本校專題(案)計畫之主持人及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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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畫支付為原則。若計畫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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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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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7月3日 (三) 14:27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0.30高醫人字第1021103351號函公布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 (English)
113.05.09 11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6.06 第19屆第5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3.07.03 高醫人字第1131102417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使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付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膳雜費:
      一、依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一次膳雜費新臺幣四百元。
      二、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以五折列報;高雄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第3條 住宿費及交通費:
      一、住宿費:凡出差有住宿者,以取得旅館業者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校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每日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上限。
       (一)出差一日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2.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二)出差二日以上或因業務需要,經事前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三)主辦單位提供免費住宿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四)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依核銷程序辦理。
      二、交通費:
       (一)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車廂、商務車廂敬老票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得以商務艙或商務車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明,核實報支。
       (二)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補助規定:
         1.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並核實報支。
         2.駕駛自用汽(機)車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並得核實報支至交通站或出差地點之停車費,每次出差以新台幣四百元為上限,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3.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元為限,超過一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總額申報。
       (三)於高雄市出差者,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
第5條 「出差單」及「出差旅費報告單」之出差日數由人力資源室依實際出差日期、開會(活動)時間及奉核之公假申請紀錄審核;核銷憑證及金額由會計室審核。
第6條 本校專題(案)計畫之主持人及研究助理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畫支付為原則。若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7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