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服務人力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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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4.02.24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6號函公布.doc|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6號函公布]]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88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88號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為使本醫院醫療服務人力得依業務需要進行彈性調整,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醫療服務人力調整包括因應各種狀況所進行之門診休診、關診、開診、代診、病房醫師人力 或非臨床科服務人力之調度。 前項休診係指暫時停止門診醫療服務者。關診係指停止門診醫療服務達三個月以上者。開診係指新增加門 診醫療服務時段。 本辦法所稱之人力調整係指因農曆春節、醫學會、相關會議及個人休假期間須進行之人力安排。 第三條 門診醫療服務以不休診,改採用代診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各科(含次專科)門診至少仍需開設一診,並以能處理各項緊急手術為原則。 二、因該科人力因素,致無法維持至少一診者,需報請院方核准。 第四條 病房醫療服務依下列規定調整: 一、各科(含次專科)至少須有主治醫師、總住院醫師、及住院醫師各一名留守。 二、若該科只有一名主治醫師,可由他科之主治醫師代理。 三、若該科只有一名總住院醫師,可由該科最資深之住院醫師代理。 有病床之臨床科每四十床以內留一名,超過四十床者每增加四十床再增加一名。 第五條 臨床科之單位上班人力以能維持該單位之正常作業為原則。 第六條 申請門診停診或住診醫師人力調整者須於休診、關診調整日期之二個月前提出,並將調整結果送人力資源 室備查。 開診需於二個星期前提出申請。 申請門診代診者須於當診開診之三天前提出,惟情況特殊者仍需於開診前一小時提出,並將調整結果送人 力資源室備查。 門診之休診、開診、關診需經院方核准。 門診之代診申請或住診醫療人力之調整得授權科主任依本辦法規定決行。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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