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機構(含受委託經營)院長暨相關事業首長任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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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18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2720.docx|108.08.15高醫人字第1081102720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為辦理本校附屬機構(含受委託經營)院長暨相關事業首長或機構籌設期間之負責人(以下簡稱院長)任免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前條所稱院長人選由本校校長提名品德操守良好、具有經營管理能力、領導統御能力、充分專業知識或經驗、符合各機構組織規程規定、具教育部部定教師資格,且符合我國相關法令規章所定 機構負責人資格要求之人選,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院長任期於校長提名時建議,經董事會同意後定之,期滿經董事會同意後續任。 第3條 院長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兼院長職務。 一、因業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不適任。 三、因業務需要應予調整。 免兼或辭卸院長職務應由校長呈報並應經董事會同意。 第4條 本校校長應依以下時程提名院長人選至董事會: 一、院長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名人選。 二、院長因故於任期中離職、退休、無法履行職務、或經董事會同意免兼時,需於知悉後十四日內提名接任院長人選。 第5條 本校校長未依前條規定提名人選、或所提名人選未獲董事會同意時,董事會得就本校附屬機構(含受委託經營)或醫療相關事業內曾任或現任副院長或主管中,選擇適當人選代理院長,並代理 至新任院長到任日止。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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