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糖尿病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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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936.doc|102.04.09 高醫院醫字第1021100936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醫學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本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學院糖尿病相關學術研究整合之單位。 第三條 本中心藉臨床與基礎學科之專業研究,以探討糖尿病相關病變之致病機轉,尋求糖尿病相關疾病之治療 與控制方法,減輕並改善糖尿病患因疾病所帶來之身心併發症為最終目標。 第四條 本中心具體研究方向為: 一、糖尿病之神經病變及血管病變研究。 二、低血糖所引發之糖尿病神經病變研究 三、藥物治療糖尿病神經病變之機轉研究。 第五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提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二、組長:一名~數名,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經院長同意, 提請校長聘兼之。 三、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六條 本中心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聘任之。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 第八條 本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 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第十條 本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鑑評核為績效不佳並於期限內未能改善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 序停辦之。 第十一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 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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