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研究大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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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1.02.07九十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O一一號函公布.doc|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O一一號函公布]] ::::::::99.05.28醫學研究大樓第一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10.04高醫總字第0991104990號函公布.doc|99.10.04高醫總字第0991104990號函公布]] ::::::::106.07.05 一0五學年度第二次建築物管理委員會通過 ::::::::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4221.docx|108.12.30 高醫總字第1081104221號函公布]]</font> <pre> 一、高雄醫學大學為增進醫學研究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師生及工作人員所處環境品質,依據本校建築物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 醫學研究大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協助本大樓環安相關問題,落實空氣品質及環境衛生安全。 (二)協助維護本大樓內水電、空調、電梯、門禁等系統正常運作。 (三)協助處理消防及危機狀況反應通報系統相關事件。 (四)具體規劃解決空間、環境及安全問題之對策,呈報相關單位執行。 (五)協助本大樓其他管理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自本大樓各使用單位主管組成之,並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中互選產生,綜理委員會 業務,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要點經建築物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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