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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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3.23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4.29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院健通字099034號.doc|99.12.16高醫院健通字099034號函公布]]</font> :::::::::[[媒體:1060503.doc|106.05.03.105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pre> 一、 本學系為求學生臨床實習分發之公平、公正、公開化,特定本細則。 二、 本學系學生臨床實習之分發方式乃依學業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每學年學生臨 床實習單位與實習名額由本學系協調後統一公佈。 三、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之學業成績包括二上至三上之學業平均成績 (以教務處成績總表上所列為準,包含不及格及重修科目),計算方式為二上及二 下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五,三上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四、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 之分發時間在三下期中考結束後開始作業,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學生實習單位 之分發作業。 五、 本細則若有未規定事項,依本學系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細則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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