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估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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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5.19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中心主管會議通過 :::::::::99.05.25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99.08.26高醫心通字第0991103933號函公布.doc|99.08.26高醫心通字第0991103933號函公布]] :::::::::99.12.27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中心主管會議通過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0978.doc|100.04.21高醫心通字第1001100978號函公布]] :::::::::101.08.15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廢止,並自102年2月1日起生效 :::::::::101.11.28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150號函公布廢止,並自102年2月1日起生效</font> <pre> 【本細則自102年2月1日起生效廢止】</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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