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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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6.11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1 次院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6.6.13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媒體:96.7.31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7號函公布.doc|96.7.31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7號函公布]] :::::::::102.09.10 102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06 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媒體:1031104110.docx|103.12.24 103高醫院護字第1031104110號函公布實施]] :::::::::104.6.9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7.22 103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媒體:1041102470.doc|104.8.5 104高醫院護字第1041102470號函公布實施]] :::::::::105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5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0次院務暨第9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1060505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doc|106.05.05 105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護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班主任及教學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遴選推薦系、學位學程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學生代表二至四人,呈請校長 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 本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學位學程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系、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校課程委員會」。 (四)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五)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六)其他院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七)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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