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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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2號函公布.doc|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2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8號函公布.doc|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8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434.doc|100.05.03高醫秘字第1001101434號函公布]] ::::::::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廢止 </font> <pre> 【本細則已廢止】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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