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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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3.12.27 103 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一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103.12.27 103 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6.02 103 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4.10.21 104 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120712.docx |104.12.23 高醫院藥字第104004 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香粧品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置委員若干人並遴選教師六至十一名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2.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必要時得由系主任就校外專家、產業界人士或校友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學生實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四、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五、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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