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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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doc|99.02.26高醫藥院通字98007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第三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系所應提供適當之研究空間,教師於離職 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但退休教授若仍有中央部會核定之進行計畫時,得延至該學年核定完成日期。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五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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