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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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2700.doc|102.09.10 高醫心研字第1021102700號函公布]] :::::::::[[媒體:天然藥物暨新藥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_1071026公告版.docx|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2627.docx|108.08.05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627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為整合本院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開發之特色與模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院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藥學院 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藥學院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六、建立天然藥物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參與本中心研究合作之校外產、學、研人士得聘為本校兼任研究人員。 第4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之用。 第5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藥學院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辦法評核。 第6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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