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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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560.doc|100.05.13高醫人字第1001101560號函公布]] ::::::::103.04.10.102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人字第1041101917號函公布.doc|104.06.17高醫人字第1041101917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評定職員工之學年度考核,設置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查、調整及修正職員工之考核成績。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名,其中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擇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度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 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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