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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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8.02高醫心產字第0991103734號函公布.doc|99.08.02高醫心產字第0991103734號函公布]]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21103097.doc|102.10.09 高醫產學字第1021103097號函公布]] :::::::::104.02.13 10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0717.docx|104.03.16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17號函公布]] :::::::::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111102269.docx|111.06.09 高醫產學字第1111102269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強化與公民營企業、機構或財團法人之合作關係,提升產學成效,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之規定,設置「產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產學相關政策與發展策略之建議。 二、提供本校產學相關法規之建議。 三、提供本校產學年度計畫之意見諮詢。 四、提供其他產學相關重要事項之諮詢。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8至12名,由產學長及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置執行秘書1名,由產學合作組組長 兼任之。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任期1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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