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化學暨生物科技碩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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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10.04.26 109學年度第2次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醫藥化學暨生物科技碩士班籌備委員會、生命科學院學士班班務委員會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110.05.12 10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101101674.docx|110.05.27 高醫院生字第1101101674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醫藥化學暨生物科技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規定, 訂定本細則。 第2條 申請轉入本碩士班之研究生,需修業滿一年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 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3條 符合前條標準者,將依照本碩士班審查年度之研究所推甄入學標準另行甄試。 第4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 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採計。 第5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細則經班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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