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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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9.03.19 108學年度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 :::::::::109.03.25 108學年度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91100929.docx|109.04.23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0929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 則。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 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由本學程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學程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 人,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程主任自生命科學院教師中遴聘之。 轉所申請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學程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四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五條 審查標準: 一、書面審查50%。 二、面試50%。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 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 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七條 本學程內申請轉組者,比照本細則各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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