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醫學頂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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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7.04.14研究考核委員會通過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7.22第16屆第2次董事會議通過 :::::::::[[媒體:97.08.01高醫秘字第0971103510號函公布.doc|97.08.01高醫秘字第0971103510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發展環境醫學相關優異領域之研究、強化教學及研究效能、建立跨校跨國之交流合作平台,依據本校學 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設置環境醫學頂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汲取國際研發運作經驗,建立跨校、跨國研究合作交流模式,以發展本校優異研究領域。 二、發揮整合型計劃之成效,培育國際級優秀醫學研究人才,並將研究成果與相關產業結合,創造經濟 價值。 三、從事跨領域研究,提升論文質量、強化競爭力,並建立永續運作機制,使本校未來成為世界頂尖之 環境醫學研究重鎮。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各置組長一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 ,陳請校長聘兼之。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一、研究推展組:負責定期針對各相關研究群、研究團隊及研究計畫做討論及進度報告,以利計畫推行及 論文發表。 二、行政管理組:負責校內外溝通聯繫、行政事務管理及智慧財產權申請等事宜。 三、績效考核組:負責定期就營運績效、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成果推廣等事項進行自我評估,並邀請產 業界人士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 第五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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