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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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1號函公布.doc|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1號函公布]] :::::::::98.10.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審查會通過 :::::::::98.10.14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98.11.10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8號函公布.doc|98.11.10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8號函公布]]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99.05.12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8號函公布.doc|99.05.12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8號函公布]] :::::::::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11101238.doc|101.05.11 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238號函公布]] :::::::::102.03.25 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1021101207.doc|102.04.23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7號函公布]]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3885.docx|103.12.10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5號函公布]]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4135.docx|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5號函公布]] :::::::::104.03.16 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0996.docx|104.04.0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6號函公布]] :::::::::104.07.01 一○三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2294.docx|104.07.23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94號函公布]]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3758.docx|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58號函公布]]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要點_1071121修正公告版.docx|107.03.21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06.11 107學年度第5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81102178.docx|108.06.26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2178號函公布]][[媒體:1081102178En.docx|(English)]]</font> <pre> 一、為鼓勵本校清寒優秀研究生努力向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申請資格: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且家庭年所得低於新台幣95萬元。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具專職工作之研究生,不得申請。 四、申請程序: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送各學院審查,各學院於公告期限內依規定名額造冊送學生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准。 五、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在學務處網站下載表格)。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六、發放金額: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委員會議決定每學期發放金額。 七、發放名額: (一)醫學院15名、口腔醫學院3名、藥學院10名、護理學院4名、健康科學院8名、生命科學院5名、人文社會科學院5名,共計50名。 (二)各學院申請人數過少產生空缺名額時,得由其他學院流用補足名額。 (三)流用補足名額排序以第一款順序排定,依排序之學院流用,至補足流用名額為止。 八、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二)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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