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發布「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修正條文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返回到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發布「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修正條文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