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程學生甄選作業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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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四號函公布.doc|86.12.18(86)高醫法字第0七四號函公布]] :::::::::[[媒體:88.03.16(88)高醫法字第00八號函公布.doc|88.03.16(88)高醫法字第00八號函公布]] :::::::::[[媒體:89.06.07(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頒布.doc|89.06.07(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頒布]] :::::::::93.02.06九十二學年度教務會議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93.04.01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3.04.05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7號函公布實施.doc|93.04.05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7號函公布]]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廢止</font> <pre> 本法規已廢止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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