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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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05.15 94學年度第9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5.18 94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0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doc|95.05.24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 :::::99.12.21 99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00.01.13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審議通過 :::::[[媒體:1001100888號函公布.doc|100.03.23 高醫心教法字第1001100888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3628.doc|104.11.05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8號函公布]] :::::108.12.09 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91100267.docx|109.02.13 高醫教字第1091100267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二、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第3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三、置委員若干人,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 必要時,得聘請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主任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採無給職,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通過始得決議。 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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