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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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11.28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1)高醫學法字第003號.doc|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11103229.doc|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9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1635.doc|104.05.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635號函公布]] :::::::::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3609.doc|104.11.05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609號函公布]] :::::::::110.03.08 109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101100929.docx|110.03.25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0929號函公布]]</font> <pre> 一、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如因同一事由再受懲處者,則不得申請銷過。 三、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 四、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 四小時為原則。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三)愛校服務須於銷過申請核定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得檢具證明原由,經學務長核定得延長。 五、銷過程序: (一)受懲學生填畢銷過申請書,經導師同意後,送學務處申請銷過。 (二)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陳學務長核定。 (三)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務會議核備。 前項規定應保密處理。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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