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交流經費使用原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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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98.02.25高醫心國字第0981100558號函公布.doc|98.02.25高醫心國字第0981100558號函公布]] :::::::::113.07.18 112學年度第9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廢止 :::::::::113.08.16 高醫國際字第1131102928號函公布廢止 <pre> 本原則依113.08.16 高醫國際字第1131102928號函公布廢止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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