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教授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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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71.03.09(71)高醫人字第0六二五號函公布.doc|71.03.09(71)高醫人字第0六二五號函公布]] :::::::::91.02.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3.30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五次常會通過 :::::::::[[媒體: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doc|91.04.2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08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四次常會通過 :::::::::[[媒體: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doc|96.12.13高醫人字第0961100545號函公布]] :::::::::105.07.06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名譽教授聘任辦法.doc|105.10.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五次會議通過]] </font> <pre> 第一條 為表彰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之退休教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譽教授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校專任教授滿十五年以上且對教學或服務成績卓著者。 二、學術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享有國際聲譽者。 三、曾任本校校長、副校長、一級主管或附屬機構院長,對校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名譽教授由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簽請校長同意後提名,並附具體事績,經名譽教授審議委員會推薦,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由校長敦聘之。 第四條 名譽教授審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位為召集人,連聘得連任之。 前項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被提名人需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推薦。 第五條 名譽教授得聘為本校或各學院發展諮詢委員或顧問。 第六條 名譽教授為榮譽職。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情事或其他損及校譽事證明確者,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廢止其名譽教授榮 銜。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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