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實施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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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4.07.04九十三學年度口衛系所第八次系所務會議暨口衛系學生實習課程第七次會議通過 :::::::::94.07.21九十三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5.01.03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口衛系所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1.05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31九十八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3一○一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9.04一○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02一○三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廢止 :::::::::103.12.24一○三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廢止 :::::::::103.12.30一○三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廢止 :::::::::[[媒體:1041100109.docx|104.01.21高醫院口字第1041100109號含公告廢止]]</font> <pre> 【本法規經103.12.24口腔衛生學系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103.12.30 103學年度第1次口腔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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