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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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2.04.10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4.08.23九十四學年度口衛系所第一次系所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94.09.02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94.11.16高雄醫學大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101.07.04口腔衛生學系一百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11一百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4口腔衛生學系一○一學年度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7口腔醫學院一○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0219.docx|105.02.19一○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 第三條 申請者歷年成績總平均須達七十分(含)以上,且無懲戒紀錄者,並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 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四條 符合前條之資格者,須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面試。考試日期、地點另行公告。 轉系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五條 總成績計算之方式為歷年成績總平均占三十%,面試成績(含撰寫學習計畫書,內容需有自傳、轉系動機、學涯規劃) 占七十%,錄取之標準係按總成績高低錄取,若有小數取其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參酌擇優錄取, 若仍無法決定順序時,則一併錄取。 第六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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