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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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7.08.03公共衛生學系所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4.10.31公共衛生系所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1.12.13公衛系101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2002號.doc|102.01.31 高醫院健通字102002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校「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修讀輔系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得依規定申請加修本學系為輔系。 三、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需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且其前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分數達80分以上,方得選本學系為輔系。 四、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至少應修讀本學系公共衛生之專業必選修科目二十四學分。 五、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本系必選修科目選修其他規定學分。 六、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但不授予學位。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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