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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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05.07 101學年度第七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2.07.18 101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2565.doc|102.09.03高醫院人字第1021102565號函公布]] :::::::::106.10.26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2.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人文社會科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107.02.21).doc|107.02.09 10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 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是指「非屬課堂上課但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 教學時數。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之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實習指導之時數 計算,授課時數核計方式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實習(見習)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 每學期以18週計算,每週平均授課時數上限為5小時。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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