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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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3.08.18教育部台(八三)人字第四五五三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媒體:83.09.06(八三)高醫法字第00八五號函頒布.doc|83.09.06(八三)高醫法字第00八五號函頒布]] :::::依教育部90.11.12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五二八七八號函修正 :::::依教育部91.07.22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三六0五四號函修正 :::::依教育部91.09.19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一二三一七二號函修正 :::::教育部92.01.24台人(三)字第0九一0一七四三一六號函核備 :::::教育部92.06.30台人(一)字第0920095394號函核備 :::::[[媒體:92.07.0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9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7.0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9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4.05.06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94.06.06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4)基字第1282號函核備 :::::[[媒體:94.06.13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4號函公布.doc|94.06.13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4號函公布]] :::::98.01.16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六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1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98.05.22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8)基字第0040號函核備 :::::[[媒體:98.06.03高醫人字第0981102435號函公布.doc|98.06.03高醫人字第0981102435號函公布]]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9.06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99.10.18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99)儲基字第0355號函核備 :::::[[媒體:99.10.28高醫人字第0991105600號函公布.doc|99.10.28高醫人字第0991105600號函公布]]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10.20一00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11.25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00.12.29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儲基業字第1000000321號函核備 :::::[[媒體:1000011003.doc|101.01.05高醫人字第1000011003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1.12.22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儲金業字第1010000524號函核備 :::::[[媒體:1010010947.doc|102.01.02高醫人字第1010010947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駐衛警察人員薪級之核敘,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其薪級表如附表一:「校長、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附表二:「職員薪級表」。 第三條 本校教師及助教敘薪原則如下: 一、初任教師及助教以自所聘職務最低薪級起敘為原則(助理教授及講師具博士學位者得自330元起敘),並自實際到職日 起薪。 二、曾任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其資格經教育部審定有案者,教學 年資准予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三、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專任年資採計提敘,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 原則」辦理。 各項年資採計提敘,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職員以學歷起薪為原則,並自實際到職日起薪,依附表三:「職員敘薪標準表」敘薪,技工、工友、司機依學歷自 最低級起薪,依附表四:「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敘薪。曾任公職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第五條 教師及職員薪級改敘原則如下: 一、教師 (一)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二)因升等或取得較高學位改聘者,如其原支薪級未達新改聘職務之最低級者,得於改聘後,自新職務之最低級 起敘。 二、職員 (一)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二)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應經單位主管認定與其工作性質相關,即改按新學歷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 第六條 本校駐衛警察人員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其薪級標準如附表五:「駐衛警察人員薪級表」, 以自最低級起敘為原則,並自實際到職日起薪。 第七條 新進教職員工應於到職一週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辦理敘薪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核備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五請至右上方法規歷程下載檔案】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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