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英文抵免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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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06.25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主管會議通過 ::::::::96.06.26 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二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9.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實施.doc|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8號函公布]] ::::::::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3581.pdf|101.12.25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581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為辦理本校學生大一英文學分抵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大一英文係指「英文閱讀與寫作」4學分(上、下學期各2學分)與「英語聽講實習」2學分(上、下學期各1學分), 屬通識必修課程。 三、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大一英文抵免: (一)凡已修過大一英文之轉學生或重考生,並符合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資格者。 (二)自九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並符合本校規定之英文檢定標準者(以語言與文化中心當年度公布為準)。 四、 經由英文檢定核准抵免大一英文之學生,須於該學期修習進階英文。該進階英文列為必修科目,但不採計學分。 五、 大一英文及進階英文教學由語言與文化中心負責規劃及執行。 六、 進階英文開課科目依據該學期通識教育中心公布為準。 七、 申請抵免應繳交下列審查文件: (一)已修得學分證明影本一份或相關英語能力檢定成績單影本一份(需檢附正本供查驗)。 (二)該學期選課清單一份。 (三)抵免學分申請表一份。 八、 申請抵免時間、程序及可抵免學分數,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語言與文化中心課程委員會、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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