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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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1.08.15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9.27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10.25 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媒體:1011103226.doc|101.11.29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226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以學院院長為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學院 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校相關學院 專任教授選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 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 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評審內容應包括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 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先由系所、中心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 推薦。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委員會得 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本委員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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