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學門科學人才培育實施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跨學門科學人才培育實施辦法【廢止】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跨學門科學人才培育實施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8%F3%BE%C7%AA%F9%AC%EC%BE%C7%A4H%A4%7E%B0%F6%A8%7C%B9%EA%ACI%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97.08.20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2.12高醫教字第097110585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生競爭力,並培育跨學門之科學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醫學(含基礎與臨床)學門與國科會訂定之其他學門之跨學門學習,針對大 一(下學期)至大三(上學期)優秀學生提供多元化學習方案與輔導管道。 第三條 為統籌規劃並順利推展跨學門學習與人才培育,本校得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由教務長推薦委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四條 本校教師得與校內外教師共同組成跨學門學習與人才培育團隊,並於學校公告期間內,向 教務處提出跨學門科學人才培育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實施計畫得編列預算經費,經本小組審查通過,擇優組成師生團隊,陳請校長同意後予以 經費補助。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案獎補助款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五條 實施計畫經核定後,指導教師、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其有特殊因素者(如教師因 公或因事無法配合等),經申請計劃變更通過後始得停止執行計畫,其獲補助之經費應依實 際未執行月數按比例扣減後辦理結案手續。 第六條 實施計劃之指導教師得依學生表現進行考核,定期繳交成果報告,並舉行研討會或相關回 饋活動,本小組得依成果提報學校,由學校獎優汰劣,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跨學門科學人才培育實施辦法【廢止】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