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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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5.03.09.(85)高醫法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 :::::::::91.09.30九十一學年度醫社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04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1.11.20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17九十八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暨第5次課程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7號.doc|99.10.26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7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生修讀輔系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 (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 至最高修業年級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選修本校 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 經校方核准。 四、 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校方核准。 五、 輔系課程以報部備查本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修習專業(門)必修科目為社會工作概論(四學分)、社會個案工作 (三學分)、社會心理學(三學分)、醫學概論(三學分)、醫學社會學概論(四學分)及社會福利導論(三學分) 共二十學分;未正式申請前,在本學系已修習之科目得抵免之;如輔系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 而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另訂之科目選修之。 六、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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