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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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doc|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避免匿名檢舉案件之氾濫,助長校內不良風氣、影響教職員工士氣與團結,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或捏名等方式檢舉控訴本校及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貪瀆不法或其他 陳情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三、 接獲檢舉或由校外機關函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如係匿名、冒名或捏名,則再了解是否有其他可資 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查知檢舉人真實身份,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 四、 凡匿名檢舉案件,應不予受理,並辦理存參簽結。 如奉示查察處理者,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查非事實,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案件關係人辯白或澄清,以保障 當事人權益及單位榮譽。 五、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因其他原因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該案之檢舉內容有涉及誣告、偽造文書等刑事罪 則者,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反映;如該檢舉人係本校在職教職員工,並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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