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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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5.20心理學系97學年度5月份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98.05.27健康科學院97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9.01.07高醫健院健通字第099001號函公布.doc|99.01.07高醫健院健通字第099001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9.05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4號.doc|101.10.1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4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心理學系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遴選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再送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六、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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