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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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3.06.27八十三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83.07.30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五次常會通過 :::::::::84.10.04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84.10.05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84.10.27董事會第十一屆第十一次常會通過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doc|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95.01.26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2.09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3.17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36506號函修正 :::::::::95.04.10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46037號函核定 :::::::::[[媒體: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doc|95.04.1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 </font> <pre>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學生獎懲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處理。 第三條 學生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足以表率者,得按情節予以下列各種獎勵: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ㄧ、服務公勤、熱心公益,並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三、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甚佳者。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ㄧ、服務公勤、熱心公益,並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三、參加或主辦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佳者。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並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ㄧ、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並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第七條 學生之行為有違倫理、法規及校園安寧,經查證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戒: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定期察看。 五、定期停學。 六、退學。 七、開除學籍。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ㄧ、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輕者。 四、言行不檢,違反校規,但情節尚輕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ㄧ、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重者。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四、言行不檢、違反校規,且情節較重者。 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ㄧ、記小過之再犯記小過以上懲戒者。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四、損害校譽,違反校規,且情節重大者。 五、從事非法活動者。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七款情事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記大過之再犯記大過以上懲戒者。 二、懲處累計達大過二次,小過二次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重大,並經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會議認有定期察看之必要 者。 定期察看由本委員會依情節輕重而定,原則上為一學期或一學年。 定期查看期間如有記功以上之獎勵者,中止定期察看。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停學: 一、有妨害公共衛生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病者,經醫院診斷證明(區域教學醫院級以上醫院),依其情形 經本委員會認為有停學之必要者。 二、定期察看期間,再犯記過以上之懲戒者。 三、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及二款情事,並經本委員會認為有定期停學之必要者。 停學期間由本委員會依情節輕重而定,並以一學期至二學年為原則。 停學期限期滿復學後,仍保留原有獎懲記錄。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退學之懲戒: 一、違反校園倫理及教育目的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二、行為違反國家法令,妨害國家、社會或學校安寧秩序,並有具體事實且情節重大者。 三、記大過滿三次者。 四、定期停學期間繼續犯過者。 五、定期停學期滿,經校方通知復學而未復學者。 六、違反本校其他相關法令且符合退學之規定者。 七、其他重大過失,經本委員會認定其達到應退學懲戒者。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經法院判刑確定且未有緩刑宣告者。 二、違反退學處分所列各項且情節重大,並經本委員會議決認為應開除學籍者。 第十五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處會同導師查證無誤者, 由學生事務長核定後公布之。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本委員會通過者,由校長核定後公布之。 三、前款審核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時,除應通知有關所、系主任、班級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得通 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學生受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定讞後,除通知本人、所、系主任及導師外,另應通知其家長 或監護人。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除依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對獎懲處理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學生申訴辦法」程序檢具「申訴書」向本 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概不得因 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或減分,基準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核定之。 第十九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學校可依相關法令或法規規定懲 處。 第二十條 本準則經本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後,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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