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聘教師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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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04.09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0.04.12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0校法(一)字第004號函.doc|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font> <pre> 一、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二、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三、 預聘教師經校長核定後,先予聘函聘任,聘期至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正式改聘日止。 四、 預聘教師如未經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解聘事宜由原系所教評會審議後辦理,但最遲至當學期結束應予解聘。 五、 預聘教師聘任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其待遇暫依預聘職別之最低薪級起敘,且不適用本校各項福利措施。 六、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七、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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