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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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3.07.12八十二學年度生物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4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5.22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媒體:97.06.05高醫系生字第0971102480號函公布.doc|97.06.05高醫系生字第0971102480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五至六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 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 至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 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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