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申請入學招生審查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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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7.23 物理治療學系97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9.23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9810.21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5號函公布.doc|9810.21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5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申請入學招生辦法第四條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申請入學係指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含應屆),或具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簡章所訂資格者,得參加本學系申請入學,經 錄取後得進入本學系就讀。 三、 本學系為辦理申請入學考試事宜,應設置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 由系主任遴選本學系專任教師,經學院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 本學系辦理申請入學考試採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為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篩選,第二階段為審查資料(如自傳、讀書計畫、高中(職)在校智育 成績或其他相關資料)及面試。 五、 本學系申請入學之錄取名額依教育部規定訂定,並以當學年度公告於招生簡章之名額為限。 六、 經申請入學錄取之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報到之學生不得再參加該學年度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違規報考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註冊或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七、 申請入學學生對本學系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規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八、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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